原告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高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了原告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的诉讼标的超出了本院级别管辖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凯军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