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向党,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万发机械厂,住所地郑州高新区X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崔某丙,厂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丁某甲郑州万发机械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乙、霍向党与上诉人郑州万发机械厂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丁某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