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X
被告杨XX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XX与被告杨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录于2012年6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向XX负担。
审判员杨天满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