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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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杨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XX

被告杨XX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XX与被告杨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录于2012年6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向XX负担。

审判员杨天满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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