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邬某。
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市X区,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诉讼地在衡阳市X区。因此,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