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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某财产返还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衡阳某X区人民法院(2012)珠民一初字第9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点和实际办事机构都在衡阳某X区,该案应由衡阳某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因购买“爱尚街VIP贵宾卡”退款事宜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在衡阳某X区,且被告的住所地也在衡阳某X区。因此,衡阳某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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