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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民一初字第13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点和实际办事机构都在衡阳市X区,该案应由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因购买“爱尚街VIP贵宾卡”退款事宜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市X区,且被告的住所地也在衡阳市X区。因此,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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