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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19X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被告齐某某,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诉称:2004年12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9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齐某某。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导致结婚后感情淡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齐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但原告要支付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5年9月19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齐某某。原、被告结婚后由于缺乏理解沟通,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齐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的婚生女齐某某由被告齐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曾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女齐某某500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婚生女齐某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付款方式为原告曾某某每半年支付一次小孩的抚养费(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3月1日原告曾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齐某某3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曾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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