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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庆武,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原莲花塘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曹伟,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三、原告陈某自愿给予被告陈某经济补偿款24000元(于2012年7月4日之前付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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