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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朱XX、黎XX返还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曾用名黄XX),男,197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XX,(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标的。)

被告朱XX,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称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XX、黎XX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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