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X。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王X。
原告闵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等方面差别很大。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无数次动手打原告。被告父母也经常干涉小夫妻的正常生活。当原、被告夫妻因家庭琐事争执时,他们也和被告一起辱骂原告,还不断在外诽谤原告,致使原、被告一度分居。后经被告干妈劝和,原、被告共同继续生活。2010年5月被告曾用皮鞭抽原告,6月9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刀架在原告脖子上要杀害原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虽为小事发生争吵,但无原则性矛盾,没有对原告实施暴力,未发生用皮鞭抽打原告的事件,6月9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一气之下将准备切水果的刀掷于地上,没有伤害原告的意图和行为。被告对原告有深厚的感情,且孩子年幼,希望原告给予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张XX。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引发夫妻矛盾,原告乃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今后会改进自己的不足,克制脾气,尽量不向原告发火,夫妻仍有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保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决定缔结和解除的时候均应慎重。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以家庭和睦为重,互谅互让,避免争执。即使产生矛盾,亦应以和为贵,谋求正确的解决方法。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以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维系家庭的完整和谐,并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