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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曾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5日9时30分许,刘东驾驶皖K-61606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8616挂重型低平半挂车在省道S308线兰溪镇X路X路口倒车时将行人陈某隽撞倒后碾压,造成陈某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原告陈某、曾某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两原告损失421517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9时30分许,刘东驾驶皖K-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8616挂重型低平半挂车在省道S308线兰溪镇X路X路口倒车时将行人陈某隽撞倒后碾压,造成陈某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23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隽无责任。2012年4月16日,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医检验所检验,受害人陈某隽系头面部碾压致严重脑挫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刘东自愿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

另查明,皖K-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8616挂重型低平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公司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中赔偿原告陈某、曾某死亡赔偿金项下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曾某损失18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月湖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中赔偿原告陈某、曾某死亡赔偿金项下损失1100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陈某、曾某自愿负担。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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