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男,63岁。
被告李某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人民陪审员楚慧玲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