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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男,63岁。

被告李某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人民陪审员楚慧玲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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