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张家界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张桃益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