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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张家界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张桃益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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