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本村周院庆家,因赌博时发现筛子有问题与周院庆及其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用拳头猛击杨某某的面部,至杨某某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以x元调解解决。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周XX、陈XX、刘XX证言;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