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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于2003年向原告李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至2010年9月2日,被告唐某尚欠原告李某乙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46400元。双方当天约定被告唐某10月10日前能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原告李某乙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被告唐某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原告李某乙于2010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46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某给原告李某乙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于2011年1月23日前支付2万元,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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