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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苑某甲与被告苑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市西岗区X中学学生。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星海商城X号楼X。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星海商城X号楼X。

委托代理人: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新风社区新风委X组。

被告: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鲅鱼圈分公司生产协力分部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甲诉被告苑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甲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苑某甲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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