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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焦耐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焦耐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5宿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某于2005年因为开公司资金某转不足,从原告借款x元,协议商定两年后还清借款及利息。2007年6月27日被告还款x元,2008年7月6日还款x元,并且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款x元的欠条,此后被告与原告不再联系,此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同意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金某欠款x元,6月30日前偿还欠款x元,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x元,余款x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某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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