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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部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闵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部工作人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闵某(基本情况同上)。

案由: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郭某系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部承包经营者。被告郭某与被告闵某原为夫妻关系,于2010年6月办理离婚手续。从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部的旅游团队欠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费共计288350元,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245270元的欠条一份,于2009年7月27日出具了43080元的欠条一份,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入境旅游部的工作人员祝某在欠条上签名并注明了欠款系被告郭某办公室所欠。但时至今日被告郭某、闵某、祝某仍未支付所欠房费。2011年3月14日,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房费28835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闵某支付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房费288350元(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履行),被告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祝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闵某、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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