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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鞠成伟,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现羁押于武陵源区看守所。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剑平,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南庄坪旺角家园X栋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X号。

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34岁,住(略)。

被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衙门口。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三角坪。

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南庄坪旅游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升,张家界市子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亚大时代大厦X楼。

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长赵文英

审判员郑小兰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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