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立民辖字第X号
原告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原湖南隆庆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此案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王某表示同意。
经查,本案诉请标的已超过300万元,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鉴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双方均书面提出申请,同意将此案指定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从尊重当事人诉权,方便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出发,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审判员欧贤志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