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张某甲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某甲界市X乡杨家界居委会中湖坪组X号,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张某甲界市X乡杨家界居委会中湖坪组X号,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张某甲界市X区永定办事处复兴路X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4月27日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1990年正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熊某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2月26日在武陵源区X乡政府进行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孩子张某甲。结婚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性不同,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步破裂,自2002年3月双方分居到现在。起诉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熊某辩称,1990年初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同年12月26日结婚。结婚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从1995年开始,原告开始喜新厌旧,与他人鬼混。特别是自2003年开始,原告在中湖千喜酒店和野鸡铺两处开办两个按摩休闲店后,为原告好色提供了方便。期间,原告有一次到野鸡铺的按摩店查看时,一名常德藉名叫“佳佳”的女青年公开扬言要与原告结婚,一气之下,被告打了“佳佳”,并大骂了原告。从此,原告张某甲一直怀恨原告,也不履行家庭义务。2005年被告生病后,被告对原告不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用。虽然在家庭中原告存在过错,被告考虑到家庭的稳定,可以原谅原告的过错。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一定可以和好。为了对家庭、对孩子负责,从家庭长远着想,坚决不同意离婚。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张某甲提交了如下证据:

1、武陵源区民政局的证明,证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熊某于199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

2、证人郭某出庭作证,证明的主要内容为:从2003年开始在与原告交往过程中基本没有看到被告熊某,并听原告张某甲说与被告熊某夫妻不和;

3、证人张某乙到庭作证,证明的主要内容为:从2005、2006年与原告交往过程中基本没有看到被告熊某,并听原告张某甲说与被告熊某夫妻不和;

被告熊某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张某甲提交的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人郭某、张某乙的证言不真实,被告熊某一直住在中湖乡家中,2006年才外出做事。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告对其证明的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人郭某、张某乙的证言,因为在与原告张某甲交往时没有看见被告熊某并不能反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且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是从原告张某甲处听来的,属传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某、质证和本院的认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熊某于1990年2月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同年12月26日双方自愿在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了第一个孩子,不久夭折。X年X月X日生育了孩子张某甲。自2001年开始,原告张某甲外出做导游,双方开始因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原告张某甲在中湖乡开两个按摩休闲中心,被告认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的矛盾开始激化。自2005年底,原、被告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2001年开始双方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开始激化,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双方自2005年底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濒临破裂。但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具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多年也感情一直很好,建立了较好的婚后感情;庭审过程中,被告又一直强烈要求和好。因此,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熊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某甲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湖南省张某甲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