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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某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湖南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长塘里X号活力康城G栋X房。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乙、湖南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汇兵、被告邓某乙、被告湖南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下半年,方某称买下了武陵源台湾山庄,对外发包台湾山庄装饰装修工程。原告张某与被达成意向协议,先由原告装修样板房。2010年正月在交了10万元保证金后,原告组织工人和材料开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台湾山庄老板以未与方某谈妥收购台湾山庄事宜为由不让原告继续装修。施工被迫中止。2010年9月,方某给原告退还了10万元保证金。2010年10月3日,原告张某与方某进行工程结算,由方某给原告出具了欠6.3万元工程款的欠条,并约定同年10月20日付清,被告邓某乙同意对该款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未支付该款。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3万元。被告邓某乙辩称,对该款担保是事实。被告方某公司辩称,欠原告张某6.3万元装修款是事实,该款是由被告邓某乙提供担保。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方某公司与原告初步达成装修台湾山庄的协议,2010年2月25日,原告张某在给被告方某公司交付10元保证金后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台湾山庄以未与方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阻止原告张某对台湾山庄进行装修,施工被迫中止。2010年10月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公司就已做工程进行了结算,由被告方某公司的负责人方某给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金额为6.3万元的欠条,并约定该款在同年10月20日前付清,被告邓某乙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签字。到期后,被告没有给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

经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1日前给原告张某付清所欠的装修工程款6.3万元,被告邓某乙对该款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邓某乙在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湖南方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郑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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