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系申请人邓某乙的母亲,住(略)。
被执行人(略)。
负责人邓某丙,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略)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收入全部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裁定冻结了其中的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略)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7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