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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7月4日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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