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
被告沈XX,男
本院于2010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诉被告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谭某、被告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梧州到长沙的客运车,合伙结束后,被告沈XX写下x元欠条给原告,约定在2010年2月1日付清,逾期后被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x元是事实,别人欠被告的款未收回,被告收回款后给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于2008年冬向被告沈XX投资x元梧州到长沙的客运车经营,由于各种原因经营不景气,客运车经营亏了一些钱,剩下的钱被告沈XX于2010年1月1日写下欠条给原告谭某,欠条内容是:“沈XX今欠谭某人民币x元,在2010年2月1日还清”逾期后被告未付款给原告。原告谭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XX自愿偿还原告谭某欠款x元
定于2011年5月3日前一次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