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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航海路交叉口轮胎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耿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东瑞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院认为,因本院已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故对本案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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