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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甘肃省会宁县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柴××,男,陕西××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委托代理人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本院于2011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5日6时许,被告师××驾驶陕x×油灌车行驶至子洲县X村时,因操作不慎,撞在公路西墙上,致车内乘坐者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某被送往子洲县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31日。后经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子公交发认字(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师××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3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师××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x元,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师××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振业

审判员常文东

人民陪审员胡志岗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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