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盈瑞,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卜江某,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中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城市客运管理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易某驾驶湘x号的士在益阳市X区门口倒车时将原告撞倒,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一样是中心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易某赔偿原告损失13158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7时20分许,被告易某驾驶湘x号小型轿车在益阳市X区门口倒车时,与路上行人原告相撞,发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2天,用去医疗费51402元。2011年12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益公交直三认字【2012】第100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4月15日,益阳市金卫司法鉴定所作出益金司鉴字【2011】第0071好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易某赔偿了51402元。
另查明,被告易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98555元,合计10855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25845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三、被告易某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7002元(已支付51402元);
四、被告益阳中玉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4400元,原告吴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00000元,被告易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34400元。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被告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