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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3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7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陈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迎新街开设的“星锐”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惠科(HKC)22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杨某勇,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2、2012年3月1日5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黄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迎新街开设的“V4”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冠捷(AOC)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黄文钊,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2012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黎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331医院桥头开设的“七星”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长城24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何某,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4、2012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杨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迎新街开设的“7x”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惠科(HKC)22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杨某勇,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5、2012年3月6日4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殷XX在株洲市X区开设的“领域”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惠科(HKC)22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黄文钊,得赃款人民币90元。

6、2012年3月7日4时许,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黎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331医院桥头开设的“七星”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长城24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销赃至解放街一门面店,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7、2012年3月7日,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陈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迎新街开设的“星锐”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惠科(HKC)22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杨某勇,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8、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袁XX窜至被害人陈X在株洲市X区董家段迎新街开设的“星锐”网吧,趁网吧上网人少之际,盗得该网吧一台惠科(HKC)22寸黑色液晶显示器。得手后,被告人袁XX以个人显示器的名义销赃给杨某勇,得赃款人民币180元。

被告人袁XX将上述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台液晶显示器共计价值人民币48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5台惠科(HKC)液晶显示器、1台冠捷(AOC)液晶显示器、1台长城液晶显示器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袁XX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X、杨X、黄X、殷XX、黎X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袁XX亦表示了悔过。

综上,被告人袁XX实施盗窃作案8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890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被告人袁XX居住地司法局对被告人袁XX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居住地社区X组同意对被告人袁XX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殷XX、黎X、杨X、黄X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杨某、何某、黄XX的证言、辨认笔录、对案笔录、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株芦价认鉴[2012]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收某、谅解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袁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XX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社区X组同意对被告人袁XX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袁X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袁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XX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某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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