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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某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申请一张信用卡,卡号(略),之后透支用于消费,截至2012年3月13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共计42414.93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本金为39740.49元,利息为628.86元,滞纳金为1830.58元,超限费为215元。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被告人陈某某仍未归还欠款。2012年4月6日、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归还42414.93元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某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25000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某案材料、证某、农行存款业务回执、交易信息、催收证某、办理信用卡信息材料、销售订单、郊尾冠升服装厂证某、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某、个人信用报告、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9)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郊尾镇X村证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收据,证某李某、陈某某证某,被告人陈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某证某,经庭审质证某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39740.49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已全部退赔,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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