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会同县人。
被执行人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唐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工程款47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邵阳市X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400元予以扣划,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1)通执字第X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发云
审判员黄华强
审判员粟光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