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姚某湾村。
委托代理人孙健,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姚某湾村。
委托代理人邱陟英,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5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就共同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原告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给予被告姚某经济帮助费12000元;
三、被告姚某于2008年10月14日向夏某庭出具的1万元借条作废,夏某庭不再找被告姚某追偿;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蒋映秋
审判员刘应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亮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