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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桃花仑社区居委会。

被告徐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桃花仑社区居委会。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1999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13日婚生男孩徐某飞。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徐某飞由原告甘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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