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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颜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董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先起诉的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颜x为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x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月7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颜x人民币x元,分二期支付,其中201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8000元,201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8000元;

三、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之前按照上海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基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被告颜x补缴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被告颜x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个人承担部分钱款交付给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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