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孔××。
被告杨××。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张××诉被告杨××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张××与被告杨××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杨××于2010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动迁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张××不再享有上海市××号房屋动迁所得的一切权益,原告张××自行解决居住;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张××负担人民币825元,被告杨××负担人民币825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3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