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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广州市伸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号。

被告广州市伸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镇XX服饰园。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广州市伸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伸达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伸达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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