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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郭某、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章某

被告郭某

被告章某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郭某、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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