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章某
被告郭某
被告章某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郭某、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