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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人民币755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0元(该款归被告李某所有)、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448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98元(该款归被告李某所有);

三、被告李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刘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四、原告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被告李某人民币6629元;

五、原告刘某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为据),由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各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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