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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2008年8月19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8月10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一年,2010年8月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第三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16、17、18、32、33、34、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7根“金士顿800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内存条价值1008元。

2、2011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南干道、东干道交叉口东南角的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142、143、144、145、146、147、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7根“金士顿800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内存条总价值1008元。

3、2011年3月13日3时徐,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X路X号的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100、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2根“金士顿1333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92元。

4、2011年4月17日0时30分徐,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60、61、62、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4根“金邦x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92元。

5、2011年4月17日5时徐,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X路X号的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2、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2根“金邦x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5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16、17、18、32、33、34、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7根“金士顿800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08元。

2、2011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南干道、东干道交叉口东南角的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142、143、144、145、146、147、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7根“金士顿800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08元。

3、2011年3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X路X号的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100、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2根“金士顿1333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40元。

4、2011年4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60、61、62、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4根“金邦x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92元。

5、2011年4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新乡市X路X号的xx网吧,用螺丝刀撬开2、X号电脑的机箱,盗走2根“金邦x型”2G内存条。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损坏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魏xx、洪xx、马xx证言,被害人邵xx、马一x、郑xx、李xx、张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王宝峰

代理审判员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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