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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2012)宜行执字第17号宜章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文招亮强制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宜行执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宜章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章XXXX金门店(尚好佳门业),住所地:宜章县X镇X路北面。

负责人:谭XX,个体工商户业主。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湘宜)质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2012年3月20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宜)质监罚字[2011]第026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宜章谭XXXX金门窗店违法事实如下:2011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承包的宜章安康小区(杨梅山安置房)安装的铝合金窗型材进行执法检查。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安装的共八栋楼房使用的同一品牌(铭帝)铝合金窗型材进行抽样,被抽查的该批铝合金样品经郴州市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样本检验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另查实,被执行人该批不合格铝合金窗共安装8000平方米,安装价:128元/平方米,总货值(略)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湘宜)质监罚字[2011]第026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02400元。并于2011年12月9日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宜章x金门窗店上述违法事实作出的(湘宜)质监罚字[2011]第026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宜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宜)质监罚字[2011]第026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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