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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陈瑜,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唐婷、唐双仪两个子女,唐婷由原告抚养。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提出若调解离婚,则原告姐夫胡正清欠被告父亲刘某春的10000元债务,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即在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现金中扣除10000元给被告父亲刘某春,被告父亲刘某春对胡正清10000元债权转移给原告,原告对被告的调解方案表示同意。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被告刘某补偿原告张某20000元,从中抵扣胡正清欠被告刘某父亲刘某春的10000元债务,即被告刘某父亲刘某春对胡正清的10000元债权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刘某尚需支付10000元现金给原告张某,于签收调解书时付清;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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