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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被告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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