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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澧县X镇小西门居委会缸套厂小区X镇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了原告向xx与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向xx与被告杜x离婚;

二、婚生子杜xx(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杜x生活至成年,原告向xx共计支付抚养费29000元,即于2012年6月12日支付10000元,余款19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原告向xx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向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家政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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