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刘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刘XX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刘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6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刘XX赔偿刘XX住院医药费共计7188元,再由刘小兵一次性赔偿刘XX住院期间护理费、误某、伙食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152元。
2、无牌二轮摩托车修理费共计1360元由刘XX负担承担。
3、湘x车由汤启负责修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