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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汤XX、何XX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汤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何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汤XX、何XX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汤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6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汤XX一次性赔偿何XX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修理费等共x元。

2、何XX其他费用由自己承担。

3、湘x车由汤XX负责修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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