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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40岁……

被告孟某某,女,成年……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德强、张某乙,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正月初六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5000元。2010年2月12日换帖子时原告又给被告彩礼x元。同年四月初十,被告又给原告要房子钱x元。四月十四日原告与被告按家乡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月二十日被告以外出打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走后,多次给原告发信息表示不想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从订婚到结婚花费7万多元,现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且有大量外债。原告和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及房子钱,被告态度强硬,拒不退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金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感到莫名其妙,结婚后被告是在原告知道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并非离家出走。因此被告仍能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返还给原告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换手绢时原告给被告4600元,送帖子时原告给被告x元,被告压回原告600元。后原告又给被告三金钱与手机钱8000元,房子钱x元。后原、被告与2010年4月14日(农历)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原、被告举行婚礼时被告带到原告家中的物品有沙发一套,小鸭洗衣机一台,海信3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皇明太阳能一个,海王星摩托车一辆,新飞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夏凉被一个,被单四个,大盘一个,六门橱一个,大理石茶几一个,柜橱一个。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家中。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孟某某虽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在与原告举行婚礼前所接受原告的财产,因双方已同居,被告应适当将财产返还给原告。被告在举行婚礼时带到原告家中的财产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鉴于被告的财产均在原告家中,且已经使用,不适宜再直接返还给被告,可以由原告继续拥有和使用该财产,但应当折抵被告接收原告的部分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返还原告张某甲彩礼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沙发一套,小鸭洗衣机一台,海信3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皇明太阳能一个,海王星摩托车一辆,新飞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夏凉被一个,被单四个,大盘一个,六门橱一个,大理石茶几一个,柜橱一个归原告张某甲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武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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