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刘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XX与申请人刘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李XX治疗费1655.19元,误工费208元,护理费280元,伙食补助费48元,合计2191.19元由刘XX承担。
2、由刘XX一次性补偿李XX后续治疗费500元,湘x摩托车修理费400元由刘XX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