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某银行(以下简称宜章某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某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某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某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某银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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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李某光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