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北天宙顺财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减半收取143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刘俊
代理审判员熊蓓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