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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易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易某与熊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易某名下的房屋(位于X市X区X路三段X号X栋X房,权证号码:x)归易某所有;登记在熊某名下的房屋(位于(略),权证号码:x)归熊某所有;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各人衣物及工作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五、易某于2011年3月31日中午12点之前另行给付熊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易某自愿负担;

七、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

年3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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